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审判员叶建伟独任审理。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事实理由:本案是上诉人作为资金来源,委托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南沙支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适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直接起诉要求江甲花给付货币,应当以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为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本文书还有1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