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白城市金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程人力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长春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程人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人民财产保险长春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第二被告立即给付医疗费29,461.46元、残疾赔偿金71,292.00元(各项请求合计100,753.46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21年1月4日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书》,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第一被告将原告派遣至白城市引嫩入白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厨师,被告金程公司按月给原告发工资,每月工资3,500.00元。第一被告在第二被告处投...(本文书还有3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