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抚恤金10个月基本工资18,365.00元、丧葬费最高补助10个月基本工资18,365.00元、救济费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10,28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社保帐户余额款16,364.25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各项款项利息,利息按从2006年1月1日至上述款项全部给付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潘**丈夫赵*书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通榆县支公司车辆科科长,于2005年12月16日在职期间因病死亡(有**、火化证明)。后双方就抚恤金、丧葬费、救济费、社保帐户余额款等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辩称...(本文书还有14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