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与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9266.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其中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利息以69266.6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利息以269266.6元为本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10万元《个人借条》,约定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20年3月2日起至...(本文书还有1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