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梁**、梁**、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粤011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黄**的起诉。原告黄**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粤01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2021)粤0113民初****号民事裁定,该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告黄**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房屋,不得擅自进入原告居*的广州市番禺钟村镇胜石大街六巷11号房屋,被告5日内排除妨碍,拆除房屋新安装的大门、门锁,并恢复原来门锁的原状;2.判决被告从2020年11月起按每月1800元支付广州市番禺钟村镇胜石大街六巷11号房屋的占用费至占有房屋返还之日止(占用费暂计算至2022年7月共计21个月,占用费为37800元),并返还**楼**号**房的押金及水费共661元;3.判决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22日梁**与前妻黄**离婚时约定广州市番禺钟村镇胜石大街六巷11号的房屋归梁**所有。原告与梁**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一直居*在广州市番禺钟村镇胜石大街六巷11号的房屋。2020年9月梁**不幸过世,生前留有遗嘱,称其死后,所有的物业、钱***房屋归原告所有。三被告在梁**死后拆除广州市番禺钟村镇胜石大街六巷11号的房屋的大门,更换房间的钥匙,砸烂房屋的柜子、神台、神炉等物品,且占用房屋,阻止原告进入房屋居*。然而这并不是被告第一次妨碍原告在房屋居*,早在201...(本文书还有6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