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659.88元及利息(利息以350659.88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3年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2.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8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在大岗镇喜福莱超市工作认识,是超市同事及朋友关系。自2022年3月起,被告因生意资金周*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自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1月...(本文书还有1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