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刘**与被告林*、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郭**,被告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赖**共同向原告冯**、刘**连带清偿合伙投资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冯**(微信昵称:天涯)与刘**(微信昵称:emily蚊)是夫妻关系,被告林*(微信昵称:福建农民)与赖**(微信昵称:linda)是夫妻关系,原、被告双方经朋友介绍认识。2018年8月24日,原告冯**、刘**两夫妻与被告林*、赖**两夫妻4人,共同合伙在广州市番禺区范围内向酒吧供应酒水生意,双方约定由原告冯**、刘**两夫妻共同出资30万元,被告林...(本文书还有45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