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梁某1、梁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告梁某1、梁某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郭**及梁某2的原法定代理人黄小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继承梁**持有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胜石村股份合作社的10股股份及股份收益,股份收益包括现金分红及因股份产生的所有相关收益(2020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的股权收益共5700元,原告要求全部继承);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继承人梁**的妻子,婚后无生育子女。被继承人梁**2020年9月2日在家中猝死,不幸过世。梁**的父母已在其死亡前过世,梁**与前妻黄小珍育有两个女儿为梁某1、梁某2。梁**生前为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胜石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股东,持有该经济社10股的股份。梁**自2015年生病后,没参加工作,付完二女儿梁某2的抚养费后,梁**本人没了生活来源,原告靠微薄的收入照顾梁**的日常起居生活兼治病。2018年梁**的大女儿梁某1已成年工作,并且她和妹妹、母亲每年均享有村里的分红,在父亲生活极其困难时梁某1没有尽过抚...(本文书还有5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