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陈**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审理。原告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依法获得的死亡赔偿金223427.04元(该死亡赔偿金为专属梁*的部分,不涉及需要其他儿女继承部分);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白事酒席亲戚所送给原告的款项43000元(专属梁*部分,不涉及酒席花销);3.判令被告归还原告银行存款163546元(梁*名下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卡账户里的钱);4.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劳力士女表一只,如不能返还赔偿相应款项金额60000元,帝陀男表一只,如不能返还赔偿相应款项金额40000元(女表给梁*,男表给陈*,以上表均属于子女送给长辈);5.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山地地契(墓地的使用证明,19.8平方,墓园公司开具的,价值20来万,使用年限为永久);6.判令被告归还原告陈*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应该给回梁*,该证明是不能补开的,陈*的账户里还有钱,需要死亡证明);7.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一街**号房屋的产权资料(房产证**房产的四至图);8.判令被告归还原告金手镯3只(每只估价4万元,共计12万元),金戒指2只(金戒指1估价3000元,金戒指2估价250...(本文书还有5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