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谢**与被上诉人黄冈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2)鄂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谢**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各项损失暂计682854.07元(一审的赔偿清单975505.82元的70%计算,具体以司法鉴定的结论为准);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鉴定费及其他诉讼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在诊疗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外科临床诊疗常规、规范的行为,与导致张某颅脑损伤继发感染而死于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为主的多器官衰竭,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被上诉人在诊疗的过程中,存在未尽说明义务并取得上诉人书面同意、未能及时行手术治疗(手术延误3个小时)、颅脑损伤继发感染等明显违反外科临床诊疗常规、规范的事实,与导致“张某符合因重度颅脑损伤继发感染而死于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为主的多器官衰竭。”(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2019】病理鉴字第14号司法鉴定意见),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2.上诉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多次申请医疗损害过错鉴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和程序,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并递交申请书,司法鉴定机构多次拒绝受理,是上诉人不可控的,上诉人没有过错。一审法院在司法鉴定机构未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就...(本文书还有5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