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王**诉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翰江隆化肥店(以下简称翰江隆化肥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王*、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原告王*、王*,被告翰江隆化肥店的经营者孙**,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王*、王**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和王**从2021年6月26日至2022年8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6日王**入职被告处,任搬运工一职,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王**参加社会保险,王**的工资按搬运货物的吨数按次计算,并由经营者孙**通过微信直接发放。2022年8月21日9时26分,被告的员工潘*驾驶粤t×××**号轻型厢式货车搭载王**(履行工作职责)行驶至南沙××(××)处时发生爆胎,后把车停在中心护栏以西第三条车道上,该车乘客王**下车摆放三角警示牌时,遇黄某1驾驶粤a...(本文书还有2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