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与上诉人黄冈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1)鄂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增加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及鉴定人差旅费、医疗费,合计24586.8元。二、二审诉讼费用由黄冈市中心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护理天数错误。上诉人两次住院天数共计为175天,一审判决认定护理天数为150天错误。交通费认定错误,上诉人两次住院共计175天,且家住团风县,一审酌情认定交通费500元过少。在一审期间,上诉人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费及鉴定人差旅费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一审判决告知上诉人另行主张,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一审法院以(2021)鄂1102民初4267判决书确定上诉人应支付的医疗费27748.65元亦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结合鉴定意见,黄冈市中心医院的过错以及参与度为50%上述全部费用49173.6元的一半24586.8元应由黄冈市中心医院负担。
黄冈市中心医院答辩称,一审对护理天数、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和交通费用的金额认定无误。
黄冈市中心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重新核定张**各项损失,并结合鉴定意见重新确定上诉人的赔偿金额。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张**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张**医疗费...(本文书还有54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