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民商服务中心)与被告涂**、刘**、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口精武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商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刘**、汉口精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民商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涂**、刘**立即清偿原告代偿的借款本息共计1915385.98元;2、被告涂**、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3、被告涂**、刘**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汉口精武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上述三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公告费、邮寄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涂**、刘**与中国民生银行武...(本文书还有2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