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窦**诉被告遂溪县遂城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2021)粤0823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对判决不服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日作出(2022)粤08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重新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莫伟勤、莫**、林景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2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吴**,被告遂城卫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审后原告窦**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本文书还有12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