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丛春波与被告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以下简称齐医三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丛春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张**、被告齐医三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丛春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齐医三院赔偿丛春波直接经济损失2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2.请求判令齐医三院承担二次手术所产生费用20000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由齐医三院负担。事实和理由:从春波于2000年11月23日不慎摔伤致左髌骨骨折入住齐车集团医院进行手术治疗。2001年1月10日骨折术后拍片,左髌骨骨折,骨密度疏松,丛春波急诊在该院行切开复位,钢丝环绕内固定术,术后住院3个月后出院。2001年12月11日,丛春波第二次入住齐车集团医院要求取出内固定物,2001年12月29日出院,住院18天,根据该患者手术记录记载,二次手术实施名称为内固定物(钢丝)取出术,并在其手术经过记载:...(本文书还有4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