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江西国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鼎置地公司)商品房(车*)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追加吴*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并组织开庭审理,原告张**、吴*、被告国鼎置地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吴**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与原告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车*转让权款40000元及违约利息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不能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事实与理由:原告是金溪府**栋**号业主,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付款40000元购买金溪府地下停车室**号车*,并签订协议2022年3月15日交付给原告使用现在已经快过去一年时间了,被告并未交付车*给原告使用,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跟物业沟通车*使用问题,得到的答案是被告未交付给物业,而且现地下室车*不具备开放使用条件由于被告违约,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与原告解除合同,并退还40000元车*转让款及违约利息2000元被告国鼎置地公司辩称,被答辩人要求解除与答辩人签订的《【国鼎?金溪府】地下车*使用权出让协议》(下称《出让协议》),退回其车*转让款40000元及利息没有依据,理由如下:一、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认为被告未将停车*交付物业,且地下停车*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是错误的。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6月15日签订的《出让协议》,约定地下停车*交付使用的时间为2022年3月15日;交付标准为:地下停车*已达到使用条件(地面水泥平层,顶棚及柱墙腻子刮白,乳胶漆面层)。交接手续为:乙方(原告)应在约定的交付日携带本协议及缴清全部车*使用权款的票据按时到江西(国鼎?金溪府物...(本文书还有7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