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上海市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儿童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上海西部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物业”)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西部物业为共同被告。本案由法官助理主持,于2022年10月20日进行证据交换,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儿童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西部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到庭参加证据交换。原告申请对其受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司法鉴定,经原、被告一致同意,本院依法启动鉴定程序。鉴定意见作出后,本院依法恢复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儿童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西部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儿童医院赔偿原告医药费79,580元、医疗辅助器械费4,1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5,480元、误工费49,755元、治疗期间交通费2,601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费9,000元;2.判令被告西部物业对儿童医院的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5日下午15时左右,原告王*携孩子至被告儿童医院泸定路院区(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泸定路**号)就诊,驾车到达医院后,由原告丈夫先行停车,原告使用儿童背带将孩子背在胸前,从儿童医院泸定路大厅门口行走到门诊大厅,走至大厅左侧通往**楼的直梯,搭乘电梯至**楼。原告在出电梯后,在电梯通往超声科地面摔倒。原告摔倒后发现地上有一滩水,因为当时原告将孩子...(本文书还有6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