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银都输送设备厂(以下简称银都设备厂)、欧**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瑜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银都设备厂的负责人及被告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告因业务往来收到由被告开具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东庙分理处的支票一张(号码:26046389,出票时间为2012年3月18日,金*为人民币58900元,出票人为被告银都设备厂,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东庙分理处)。原告依时到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未填写或错误为由,予以退票。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此事,被告总是以种种稳压器拒付,屡追未果。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本文书还有1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