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池某1、王**、池某2与被告池**、池*、郭**、池*、池**、沈**、池*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池某1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被告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骆**律师、童**律师,被告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律师、童**律师,被告池*及郭**、池*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律师,被告池**、被告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律师、池**,被告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上海市虹口区xx路**弄xx号的征收补偿利益(暂计8,006,320元),四原告主张分200万元。
事实和理由:王**系池某1之母,池某1与王**系夫妻关系,池某2系二人之女。池**、池*、池*系郭**的子女。沈**系池**的继子。
上海市虹口区xx路**弄xx号(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原承租人系池**,后改为其配偶徐金仙。徐金仙过世后未变更承租人。
2021年11月30日,案涉房屋列入征收范围,原、被告共十一人系...(本文书还有4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