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首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蓝瑞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瑞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基首业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购房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加入了购房者组建的维权微信群,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直接参加投诉或信访等集体维权活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委托部分购房者作为维权代表发表群体诉求。(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二审判决采纳的证据为购房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且未提供原件及原始载体,也未经中基首业公司及蓝瑞峰公司质证的证据。(三)对审理本案需要的主要证据,中基首业公司无法获取并自行收集,...(本文书还有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