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与汪**、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申请鉴定,本院予以准许,鉴定期间依法扣减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8268.68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1日14时13分,被告汪**驾驶川ax小型普通客车沿洪河大道由驿都大道往省医院方向行驶,在龙泉驿区洪河大道洪景南路口与蒋*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相撞,致搭乘电动三轮车的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蒋*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汪**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梅**受伤后经住院治疗,伤残被评定为九级,特此起诉至法院。
汪**辩称,1、对本案事故发...(本文书还有4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