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根据原告申请,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就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中是否构成过错,该过错是否与原告损害后果构成因果联系,以及原因力大小和人身损害等级等进行鉴定,后又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就原告损伤后营养期、护理期、休息期进行鉴定。期间,从2022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由于上海市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本案中止审理。2023年3月21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55,472.92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40元、残疾赔偿金1,344,5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护理费1,927,000元、误工费232,833.30元、交通费15,000元、鉴定费5,300元、律师费50,000元;以上损失,除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律师费全额赔偿外,其余损失要求被告按照25%责任比例赔偿,保留后续治疗费的诉权。庭审中,原告将误工费变更为143,520元,护理费变更为1,92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9日,原告因背部疼痛前往被告处就诊,并于当日以“主动脉夹层”收治入院。2019年6月11日,被告以全麻方式为原告行“颈总动脉一锁骨下动脉人工血管架桥术+降主动脉支架植入术”。术...(本文书还有5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