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闫**(以下简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2月3日至2022年3月11日的房租51599元及租赁过程中被告因拖欠房租产生的滞纳金138044元(未付房租的滞纳金应按照日千分之十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立案之日止),且原告无需退还保证金;2.要求被告赔偿因空调被变卖以及房屋受到破坏遭受的损失等共计42066元;3、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在本案中因维护自身权益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共计10000元;4.要求被告将其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迁出租赁地址,并支付逾期迁出的违约金20万元(违约金按照日500元的标准,自2022年4月11日起计算至迁出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5月15日)。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通过北京中天置地房地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签订了经纪公司提供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向被告出租自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产作为商业经营使用,并以签署附件《房屋租赁合同补充约定》的形式进行特别约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免租期60天;租赁期为5年,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11月2日止;首年和第二年租金标准为43000元/月,第三年租金为45000元/月,第四年租金为47000元/月,第五年500...(本文书还有5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