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诸暨市人民医院与被告章**、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暨市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王**,被告章**、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诸暨市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尚欠的医药费人民币12486.92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该款项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损失;2、由两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日至2016年8月10日期间,被告章**的丈夫、被告蒋**的父亲蒋**因病在原告医院住院治疗,共发生医药费14486.92元,除预...(本文书还有1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