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务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务本公司)与被告云*一碳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一碳公司)、尹**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务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被告云*一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务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云*一碳公司签订的《芒市分布式光伏村级电站发电项目工程居间协议》;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100000元工程合作款;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云*一碳公司在芒市签订了《芒市分布式光伏村级电站发电项目工程居间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云*一碳公司就位于云*省芒市的芒市××村级电站发电项目工程,引荐原告与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原告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原告与芒市蓝禾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芒市蓝禾公司)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居间费用为工程合同金额(剔除建设单位直供材料价格,指定材料价格及指定专业分包造价)的10000元/兆瓦作为酬金居间成功后,在原告每次收到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后3个工作日内,按建设单位拨款同等比例进行计算支付被告云*一碳公司的居间费当整个工程项目安装并调试完毕,通过项目验收阶段...(本文书还有54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