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医院(以下简称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法定诉讼代理人李**、何**,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与被告平谷区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区医院赔偿原告李**医疗费50743.63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误工费2600元、护理费7.3万元、辅助器具费500元、交通费500元、复印费62.8元,以上共计133106.43元的60%即7986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事实与理由:李**母亲何**在生产李**前一直在区医院行产前检查,产前检查均正常。2014年10...(本文书还有1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