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银行花都分行不同意郑**、汤**提起的第2项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个人用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形。双方签订的《个人用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已明确约定郑**、汤**与售房人之间发生纠纷,不影响借款合同正常履行。三、建设银行花都分行不同意郑**、汤**提起的第4项诉讼请求,因建设银行花都分行对广州市花都区保利花城西一街**号**房享有抵押权。案涉房屋已办理了以建设银行花都分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407333号],该不动产登记不存在登记失效的情形,故建设银行花都分行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请求法院驳回郑**、汤**的该项诉讼请求。
第三人公积金中心述称,我方不同意解除诉讼请求三中的抵押借款合同。根据该合同第二十七条的约定,截至2022年6月20日,郑**、汤**尚欠我方的贷款本金948511.6元,在上述款项未清偿前,我方不同意解除,不同意对涉案房屋办理涂销抵押手续。
第三人融资担保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书面陈述意见,称对郑**、汤**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由法院依法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房屋的基本情况。
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保利花城西一街**号**房,建筑面积139.74平方米。
**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按揭贷款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2020年10月31日,宋**(卖方)与郑**、汤**(买方)及共和第六公司(经纪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将涉案房屋以302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买方,按揭贷款方式付款定金100000元为第一部分楼款,在签订合同时支付;首期楼款1120000元,在公积金首付款解冻后直接支付卖方;楼价余款1800000元,由贷款银行按约定时间支付给卖方第三条约定:该房地产以现状售予买方,买方已检查并同意现状购获该房地产,该房地产之现状为毛坯买卖双方均清楚该房地产上述产权情况,且确认该房地产是以现状按套定价出售,买方或其他授权代表已全面检查、清楚,了解该房地产的所有情况,同时买方确认已查阅该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对权属证明文件所载内容...(本文书还有8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