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民商服务中心)与被告周**、谭**、周**、王**、武汉阿耐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耐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商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谭**、周**、王**、阿耐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民商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周**、谭**、周**、王**立即清偿原告代偿的借款本息共计1214350.12元。2、被告周**、谭**、周**、王**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3、被告周**、谭**、周**、王**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被告阿耐斯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上述五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公告费、邮寄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周**、谭**、阿耐斯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于2014年6月5日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向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申请授信贷...(本文书还有3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