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陈**,男,出生于1960年2月**日,汉族。
上诉人金**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綦江区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0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金**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的凤鸣饭店是在高速公路的服务区,上下班虽然有专门的不经过高速公路的安全路线,但平时员工均选择较便捷的,但要经过部分高速公路的上下班路线。金**聘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张绍芬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于2016年1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5月8日,张绍芬前往凤鸣饭店上班,其选择上班的路...(本文书还有1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