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曾**因与被上诉人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俞**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评估费由俞**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终*)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一)曾**对《鉴定意见》提出了多项异议,一审法院未将有关意见交予鉴定机构调整,亦未作回复就直接作出判决,程序违法;且鉴定依据的事实和数据错误。1.《鉴定意见》鉴定仅是依据开工图纸,并非竣工图纸或者现场勘验结果,根据庭审以及双方举证的情况可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曾**根据俞**的要求对开关插座、电箱、水管等进行了变更调整,实际的数量应当以竣工图纸或现场勘验清点测量的数据为准。同时,鉴定机构在现场勘验时,完全没有对此进行实际清点。由此,开工图纸所反映的装修装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鉴定意见》完全按照开工图纸作鉴定。由此,鉴定结论不能成立。2.《鉴定意见》所依据有关单项的单价有误,双方对案涉装修合同单价无争议,且俞**《原告核算工程价款表》与曾**提交的《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整装预算书》中确认的单价都是一致的。曾**认为应当依据有合同明确约定的单价并向鉴定机构提出了异议,鉴定机构2022年8月18日的《异议回复函》中回复调整,但终*意见却未调整。相比合同约定单价,鉴定机构单方降低工程项目单价,鉴定机构违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驳于契约严守精神,是明显违法的,其有关单价计算得出的造价不应当被采纳。(二)鉴定意见中“原告迟延交付主材导致工期延误事件”造价130531元未列入评估鉴定有误。一审...(本文书还有6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