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与被告北京臣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臣信公司)、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首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臣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中基首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臣信公司、中基首业公司连带向邹*退还信息服务费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邹*支付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邹*购买了由中基首业公司开发的位于河北省大厂县的商品房,在中基首业公司售楼处签订购房合同前,工作人员告知邹*说必须交纳。
100000元信息服务费方能签订购房合同,邹*无奈交纳了上述费用并收到了一个收据,该收据是由臣信公司盖章的。邹*在中基首业公司的售楼处购房,由中基首业公司售楼人员接待并...(本文书还有2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