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朤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朤科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宇浩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朤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宇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朤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宇浩公司向朤科公司支付机械设备款313800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宇浩公司承担。
本院查明事实。
争议事项:朤科公司要求宇浩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朤科公司主张:2020年7月,朤科公司与宇浩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宇浩公司向朤科公司采购全自动led高速贴片机两台,每台3000**元,...(本文书还有1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