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广州成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达公司)、姚**、欧少红、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王**,成达公司、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姚**、欧少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成达公司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156875000元;2.判令成达公司向原告支付贷款利息及逾期利息(贷款利息按照年利率8%计算,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6日,贷款利息为7951151.94元,逾期利息为39781.1元;3.判令姚**、欧少红对成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原告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成达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号**号楼的商铺(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原告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成达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号**号楼的商铺(产权证号:粤房房地权证穗字第**)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判令原告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成达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号**号楼的商铺(产权证号:粤房地房地权证穗字第**)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7.判令原告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成达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金*、金宝服装城当前及未来全部应收租金(含管理费、广**),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8.判令原告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姚**持有的成达公司71.5%的股权,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9.判令原告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刘**持有的成达公司28.5%的股权,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0.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全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11日,原告与成达公司签订了《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1)原告向成达公司发放贷款12亿元,贷款期限为10年,合同首次放款利率以贷款放款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利率,合同点差为加335个基点,初始贷款利率为年利率8%;(2)贷款用途为置...(本文书还有8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