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长春公司)、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松原公司)及被告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人保长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与许*、被告人保松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杨**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各项诉讼请求如下:1.医疗费14928.02+1329.28元=16257.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3.营养费6000元;4.护理费10184.2元;5.误工费24456元;6.伤残赔偿金71292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8.交通费1000元;9.鉴定费3380元。上述损失总计140069.5元,要求被告人保长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要求被告人保长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70%赔偿责任,由被告人保松原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再有不足部分要求被告王**承担70%赔偿责任,杨**承担30%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2022年08月09日14时许,王**驾驶吉a×××**号本田牌小型轿车,沿三骏乡至四马架村水泥路由北向南...(本文书还有5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