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与被告华润武钢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华润武钢总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28日的实际损失73968.3元(1、医疗费:2077.56元;2、护理费:98003元;3、营养费1965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5、交通费2000元,共计123280.56元的60%);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2日起诉至青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8日该院作出(2020)鄂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医方的医疗过失参与度为同等原因(理论值4...(本文书还有2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