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松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长春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受理,2016年12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的委托代理人项**、人保松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人保长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诉称:苏**、云玉洪都是原告的司机。2014年11月14日,云玉洪驾驶的车辆在卸石头过程中苏**被石头砸伤右腿。苏**受伤后住院治疗,常**为其垫付了医疗费人民币41594.25元。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苏**就赔偿事宜对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本文书还有2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