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杨**与被上诉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于2016年7月1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豫0823民初****号民事判决。张**、杨**不服,于2017年1月1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5月5日至2015年6月26日期间,原告赵**分十三次共借给被告张**154万元,分别是5月5日10万元,5月7日5万元,5月9日10万元,5月10日20万元,5月20日10万元,5月23日10万元,5月25日10万元,5月28日13万元,6月8日6万元,6月10日12万元,6月13日10万元,6月23日15万元,6月26日23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月息3分,张**分别给赵**出具了收据。2015年8月3日,原、被告同赵**、赵**在场汇总后,由被告张**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总条:“今借到赵**现金壹佰伍拾肆万整(小写154万元),月息叁分。按每要过多少钱,必须通过(赵**、赵**)二人,方可改条。借款人:张**(指纹)2015年8月3日”。在汇总借据时,言明借款一事不让被告丈夫杨**知道,并将总借条放在赵**处保存,分条据仍由原告保存。在出过总借据之后,被告张**分三次偿还原告4万元现金,并用一张他人欠张**的6万元欠条给原告顶帐。2016年4月份,原告在要钱无望的情况下,向被告张**要了5张(总额70万元)他人给张**出具的借条,准备同张**一起讨账抵自己的借款,但未实际实施,至今条据仍在原告处。在被告给付原告现金和条据的同时,其向原告收回了7张共80万元的分条据。另查明,被告张**与被告杨**于1989年元月8日...(本文书还有7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