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行与被告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陈**法定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25088.52元及截止2022年12月25日的利息6958.84元、费用12376.70元,合计44424.06元。利息自2022年12月26日起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在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二、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2000元;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本文书还有2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