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石材厂(下称某石材厂)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丰都县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石材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丰都县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石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及时支付购买原告的石材等材料款81639元;由被告丰都县某医院对该笔材料款承担代为支付的履行责任;被告某公司承担原告因此产生的律师服务费和法院起诉费用。诉讼中,原告变更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材料款56639元;放弃由被告丰都县某医院对该笔材料款代为支付的权利;放弃请求律师服务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某公司承建被告丰都县某医院的装饰装修工程,所需装饰材料从2023年2月...(本文书还有1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