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随某某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3)鄂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支持郭**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随某某中心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郭**申请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其提供的病历及医疗记录能够证明随某某中心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一审法院以鉴定机构无法判定为由终结鉴定程序,损害了郭**的诉讼权利。
随某某中心医院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随某某中心医院支付郭**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具体以鉴定结果为准);2.案件诉讼费由随某某中心医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8月21日,应郭**的申请,一审法院提请技术部门对外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就随某某中心医院对郭**的治疗行为的过错比例参与度进行医学鉴定,但数家...(本文书还有1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