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孙*、某保险公司榆树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榆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保榆树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某保榆树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下列损失:1.医疗费47464.8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3.营养费7500元,4.误工费57298.5元(381.99元/天×150天),5.护理费18150.75元(242.01元/天×75天),6.伤残赔偿金75006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4446.17元(26677元/年×5年×10%÷3人),8.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合计215766.24元。二、依法判令孙*在保险限额范围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本文书还有2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