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案涉项目已进行移交并实际投入使用,依法应视为质量合格,伽罗*司依法有权向其合同相对人和黄公司主张工程价款。和黄公司上诉称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诉讼中和黄公司列举的案涉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仅是需要维修整改的质量瑕疵,并不能证明案涉项目质量不合格。和黄公司以案涉项目存在质量瑕疵为由请求不予支付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和黄公司在一审中并未就维修整改费用提出明确具体的反诉请求,故一审对此不予处理,告知该公司另案主张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和黄公司上诉请求在本案工程款中扣除维修整改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下欠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系法定孳息,与合同效力无关。和黄公司上诉称该公司与伽罗*司签订的合同无效,该公司不应向伽罗*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文书还有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