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靖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靖恒公司”)与被告阆中市宏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靖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加诉讼,被告宏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靖恒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715,936.9元,并自2022年7月2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蓝光星星国际项目乔木供货及施工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将其投资开发的“蓝光·星星***小区的苗木栽植绿化工程分包给原告,合同价款暂定为3,400,899.95元,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工程款按...(本文书还有2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