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卢**、林**、a公司、b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马**,被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梁**到庭参加庭审,被告卢**、a公司、b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卢**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2900000元;2.判决被告卢**向原告清偿借款利息(自2015年11月21日起以1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5日起以10000000元为基...(本文书还有11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