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市人社局辩称:一、本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分别对王**、马**、罗**、李*珍制作的调查笔录、现场调查的记录、王**提供的治疗材料以及交警部门提供的调查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共同证实王**于2015年4月21日22时35分左右,下班途中在中山市石岐区青溪路富美办公家具厂对开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而受伤的事实。二、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1)王**所受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认定王**受到的伤害为工伤,适用法律正确。(2)我局受理王**工伤认定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三、广丰公司的诉请理由不成立。(1)交通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的“疑为”接触肇事,实则认定王**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只是对肇事驾驶人和车辆不确定。(2)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虽交警...(本文书还有3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