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奕淳公司向原告彭**支付拖欠的工资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70800元、伙食费4200元、劳保补助492元、遣返费1800元、年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600元,合计101892元;2、确认原告彭**就上述债权对“奕淳6”轮享有船舶优先权;3、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用由被告奕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从2016年3月29日起,原告彭**在被告奕淳公司所属“奕淳6”轮任职大管轮,月工资18000元。原告工作期间,被告奕淳公司未向原告支付年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另,被告奕淳公司拖欠原告彭**2016年8月1日至11月28日期间的工资70800元、伙食费4200元、劳保补助492元。被告奕淳公司未向原告支付11月28日离船遣返费1800元。虽经原告彭**多次催要,...(本文书还有25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