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诉被告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购房款185,000元;2、被告支付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及以105,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3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签署《房屋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将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三团村xxx号、123号自建房约...(本文书还有1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