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刘**到庭参加诉讼,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林**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2年6月17日起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林**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0日,林**以资金周*需要为由向何**借款20万元,约定三个月还清。当日何**通过工商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款项。后林**未按期还款,何**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双方协商后*诉,但林**仍违约不还款,故再次诉至本院。
林**未做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林**经本院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本文书还有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