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第三人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永泰庄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存房房地产公司永泰庄第一分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王**,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张**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存房房地产公司永泰庄第一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向李**给付购房定金差额10万元2.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王**与王振鹏系父子关系,王振鹏代表王**于2016年6月委托存房房地产公司永泰庄第一分公司出售位于北京市海淀区603号房屋。后李**与王**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签订该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王**至今没有履行该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根据协议约定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因王**已将李**支付的定金10万元返还,故王**还应向李**支付双倍定金差额10万元。
王**辩称,王**并未与李...(本文书还有3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