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余姚市人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浙江省医学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建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被告余姚市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两被告各补偿原告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4日,原告因“头晕伴视物模糊1月”入住被告余姚市人民医院。同年8月4日,头颅mr显示:左侧顶枕叶大片状异常信号,考虑亚急性晚期脑梗死伴少量渗血可能。后被告余姚市人民医院...(本文书还有1959字未显示)